【大紀元2014年01月18日訊】(大紀元記者周行多倫多報導)與中國妻子相差23歲的加籍華裔男子平海田(HAITIAN PING,音譯),2次申請擔保夫妻團聚被拒,2次上訴到移民上訴裁判處(IAD),最後上訴到聯邦法院也失敗。他被認為婚姻的主要目的是為了移民身分。業界認爲,申請人能提供婚姻前的關係發展過程很重要。
按聯邦法院今年11月5日公布的文件信息,平海田1952年生,與第一任妻子於2007年1月離婚。他的第二任妻子周女士1975年1月出生,1999年5月結婚,有1個女兒,2006年3月離婚。平海田與周女士通過互聯網相識。後來他去中國,見到周女士3周後,他們於2007年4月28日結婚。
平海田第一次擔保周女士及其女兒的申請,在2008年5月26日被拒,他去移民上訴裁判處上訴被駁回。裁判處認為,申請人與其妻子沒能證實他們的婚姻是真實的,原因包括他們提供的證據有差異和矛盾,互相不了解對方,所以維持移民官原判。
2011年7月, 平海田第2次遞交團聚申請,2012年1月被移民官以同樣理由拒絕。平海田再次向裁判處上訴,稱他的案例特殊,應該有另一次聆訊。
2012年12月5日,移民上訴裁判處駁回了平海田的上訴,認為沒存在特殊的情況,可以對該案例做例外的處理。
多倫多資深移民律師Cathryn Sawicki對《大紀元》說:「一對夫婦的生活應是緊密聯繫在一起,彼此了解對方最私密的細節。」當2個人對同樣問題給出不同答案時,當然會得出不是真正夫妻的結論。
新證據不足以推翻裁判處原決定
最後平海田將案子上訴到聯邦法院。聯邦法院公布文件稱,申請人第2次上訴到移民上訴裁判處時,裁判處認為申請人沒有足夠新證據可以推翻原來決定,就是認為申請人的婚姻目的主要是為了移民,不打算有長久的關係。其中疑慮包括這對夫妻的年齡相差大,不相容;他們在網上相會時,申請人還沒離婚,而且與第一任妻子住在一起;與第二任妻子親身見面3個星期後就結婚,相互的了解很表面,連對方一些基本信息都不知道。
裁判處認為,新的證據只是與原來證據類似的更多證據,比如更多的通訊記錄,去中國訪問,財政交易及聯名投資等,不足以推翻裁判處上次聆訊後的決定。
多倫多資深移民顧問黃國為對《大紀元》說,像這類在移民上訴裁判處輸了的案子,如果再次申請,可以預見北京或香港的簽證處還會拒簽。因為是同一對夫妻,在加拿大移民上訴裁判處經過聆訊都輸了,再次申請的話,簽證處會「將這個球踢給移民上訴裁判處。」因為上訴裁判處的聆訊是很嚴肅的,也很花時間。
他說,第一次申請被拒後,如果真能有很重要的新證據,比如有孩子出生等,可能值得再次遞交申請。但移民部會嚴格考證,因為政府不希望人們「濫用程序」。
引用先例 聯邦法院仍維持上訴裁判處決定
申請人引用了一個去年印度裔人士Sami上訴成功的例子。Sami開始也是被認為婚姻主要目的是移民,說她對丈夫家庭情況不了解。後來第二次上訴時提供的新證據,包括懷孕的證據,也不被移民上訴裁判處認為足以推翻原來的決定。
但是聯邦法院的法官認為,Sami的新證據證明了他們夫妻雙方在7年內加強了對婚姻關係的承諾,認為上訴裁判處應該考慮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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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文網址: http://epochtimes.com/b5/14/1/18/n4062237.htm華人婚姻移民失敗-業界-婚前相處過程重要.html 美東時間: 2014-01-19 08:26:35 AM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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